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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免费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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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 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 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有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的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你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还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土地使用权划拨具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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