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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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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和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劳动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亲属或者委托他人领取。假期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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