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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变更、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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