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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提是该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
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前,要核实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转让方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写清楚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要提交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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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组织的成员间进行。如果要对外部人转让使用权,需要经过村民大会通过,并经乡镇政府批准,否则无效。也就是说,一切私下的转让合同都是无效的。农村土地转让合同如何签订才合法,注意事项: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二、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价格低于市场价时,你是不能卖的,也是不能买的。另外,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买家)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土地转让合同中也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以后因此产生纠纷:四、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这里就要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转作它用,农田变鱼塘、农田改厂房之类。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开发商的土地抵押是合法的。开发人员的土地证明书押不影响房地产证书的处理,但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开发人员偿还土地抵押的借款,取消抵押后才能处理。如果开发人员没有取消土地证书抵押,购买者就不能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不合理的。房地产证明书的购买者通过交易获得住宅的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购买的住宅,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证明书。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地产证明书包括住宅所有权证明书和住宅共享权证明书,通常,房地产证明书是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简称,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发行的证明书。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书主要注明土地使用者姓名、土地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4~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可到土地管辖区土地管理局查询。一般开发人员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是说,开发人员有项目计划,政府允许发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可以使用该土地,因此发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它,将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多数购房者从不关心,也未领到过。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
土地转让是向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拿地,这就相当于一个是“一手货”一个是“二手货”了,因此,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土地转让的风险要远大于土地出让的风险。在合同起草、审查阶段,要将主要法律风险点考虑到位并作出相应的安排。(1)转让标的(转让土地)的确认。对转让标的即所转让土地的信息要在合同中全面体现,解决的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之后可强化转让方对所转让土地的保证责任。(2)关于转让价格。要注意约定的价格为税后价格,同时,该转让价格应为真实交易价格,否则有违规避税的嫌疑。(3)合同的解除。因土地转让标的往往巨大,关涉转让双方重大利益,不轻易解除合同为原则。但对于受让方来讲,确实存在能否解押、能否过户等变数,对于转让方来讲,也存在受让方能否及时付款等变数。因此,可主要针对上述所提要点设计解除条款,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解除原则,在违约的量的设计上,也要充分考虑,不能因为轻微或轻违约就赋予合同解除权。(4)关于转让税费的承担。对于因本次土地转让产生的税费负担,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除了约定由哪一方承担,还要约定税费的项目,在土地转让过程中,要产生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以及所得税等,这里容易被忽视的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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