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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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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房屋或者购房款的,要返还房屋或者购房款,造成损失的,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二)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 1、卖方返还房屋价款,买方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人装修增值部分卖方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如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可通过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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