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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应当立案的案件有: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等。
巡回法庭应当立案的案件有: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等。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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