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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由巡回法院受理: 1、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2、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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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电话暂未公布。 2、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2015年1月28日挂牌成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此外,就地解决三省区的来信来访案件。第一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尚未设立。巡回法庭制度尚在试点电阶段,按2014年12月2日中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其它巡回法庭会在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之后,逐步设立。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其条件有三: 一是双方自愿; 二是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表现为事前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双方就解决争议达成的仲裁协议; 三是仲裁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这三者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委员会才可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四个条件,且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都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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