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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
巡回法庭应当立案的案件有: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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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应当立案的案件有: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虽然不能直接引起或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重要材料来源,也是司法机关发现和纠正已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使申诉能够引发重新审判的后果,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出充分、具体的理由。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应当具备的理由,对于符合法定申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法庭调解的诉讼费多少这个是按照情况而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有国务院令第481号颁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其条文如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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