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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和普通法庭的区别

2020-12-04 1,22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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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法官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与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在辖区内均设有审判场所;设置的目的均在于方便群众诉讼;同属法院的审判机构,以法院的名义审判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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