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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作出。但实践中,在上海,很多法院答复回避申请就是由分工的业务庭...
根据我国民事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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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那么书记员的回避现在到底是由审判长决定,还有由院长决定?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以防止舞弊事情的发生。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以防止舞弊事情的发生。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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