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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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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回避决定:决定回避,又称职权回避,检察人员(包括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检察长,存在应当回避的事由,但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其回避。如果审判人员或人民法院院长,存在应当回避的事由,但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应当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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