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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作用包括: 1、指挥,在群体活动中,需要有头脑清晰,能高瞻远瞩和运筹帷幄的领导者帮助人们了解和认清组织和环境正在和可能发生的变化,指明活动的目标以及达到目标的途径; 2、协调,领导者协调人们的关系和活动,使组织成员互相配合,有效地开展工作; 3、激励,领导者去关心群众、理解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不论是在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是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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