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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
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被依法辞退;在经过单位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辞退该劳动者。但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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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被依法辞退;在经过单位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辞退该劳动者。但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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