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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没有工伤保险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应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该条例明确规定,如果...
临时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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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报告步骤:在受伤或确诊职业病后15日内,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 2. 工伤认定程序:若用人单位未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个人需在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单位和当事人。 3. 工伤鉴定步骤:工伤者在完成工伤认定(通过第二步)并医疗期满或期满后,将进入由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估的阶段。 4. 赔偿协商程序:若用人单位已购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将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若未购买,则需根据相关法规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首先要明确情况: 1. 如果你与他人私下签订的劳务协议,且你在工作时弄伤了别人,那么承担责任的人是接收劳务的人,他需要负责支付工资、医药费等费用。 2. 如果你受伤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那么你可以找第三者算账,同时也可以向接收劳务的人要求赔偿。在接受赔偿后,你可以继续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3. 如果你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那么你和接收劳务的人是平等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在事先已经说好了。因此,你不会得到额外的法律保护。如果你受伤了,只能按照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来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28号)规定, (1)当事人就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若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列举了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属于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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