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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上夜班的年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任何劳动年龄的劳动者参加夜班劳动。但怀孕七个月以上,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没有规定上夜班的年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任何劳动年龄的劳动者参加夜班劳动。但怀孕七个月以上,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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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规定上夜班的年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任何劳动年龄的劳动者参加夜班劳动。但怀孕七个月以上,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另外,如身体条件不允许,可以凭相关医疗证明,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予以照顾。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根据《劳动法》第60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关于具体的禁止范围,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51条的规定,《劳动法》第60条中的“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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