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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两家公司同意,可以签订。一般情况是没有同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
下述的这几种人只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1、实习生。实习生的人事关系还在学校里面,只有取得毕业证书之后,才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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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入职后补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所签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补签了之后,对于劳动者维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会有一定的影响,关键是能否证明该劳动合同是否为补签,因此有必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于2010年6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应于2010年7月1日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本条款规定的双倍工资是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机制,与劳动者每月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小霞是与西安大都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因此,仲裁的主体应当是西安公司),西安大都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单位城南分公司没有资格解除与小霞的劳动关系,它能够解除的仅仅是城南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1、小霞与西安大都市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自2001年8月30日至2004年8月29日;2、分公司与小霞解除合同时间是2004年1月20日,那么小霞与西安公司的合同剩余时间为2004年1月20日至2004年8月29日,也就是说小霞与西安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发生于2004年1月20日,即仲裁时效应当为2个月,自2004年1月21日至2004年3月20日。3、劳动合同已经在2004年8月30日因履行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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