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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代理通知金的,是指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条规定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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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单位可以不用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协商一致解约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严重违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而与其解约的;或者单位依法裁员的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法律中有关支付代通金规定,只有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解除的须支付代通金。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均不需另支付代通金,如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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