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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和代理通知金不能同时索要,两者性质不同,一是合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二是违法解除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
1、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通常称谓,它是指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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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员程序中并无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风险提示:裁员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赔偿金用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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