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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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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发给派遣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发给派遣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计算基数。关于计算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在双方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加班费按照劳动者每月恒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行为,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采取“有限适用”的原则,即约定的基数不宜过低,可参照总收入的70%作为约定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但在广东则可以直接约定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各地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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