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另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计算基数。关于计算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在双方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加班费按照劳动者每月恒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行为,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采取“有限适用”的原则,即约定的基数不宜过低,可参照总收入的70%作为约定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但在广东则可以直接约定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各地差异较大。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7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