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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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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处分。事业单位开除员工,目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对于有编制的员工,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则不能随便开除。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劳动者有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拒绝改正;(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无效;(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想要开除员工需要遵守下列程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和员工;向员工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为其结清工资;在十五日内及时为其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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