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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的,承认其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在此期间,尽管原合同已经到期,但是业主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仍需缴纳物...
双方协商按照规定解除即可。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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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按照规定解除即可。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1、根据全村人口的变化情况,认为需要调整的,也可以调整;但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即应当认为是不需要重新调整的,那承包合同就自然延续,原合同继续有效。那期限是多长呢?中央的精神:再延长30年。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第二条中的第一项更是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中央的精神是:土地承包宜长期保持不变。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4、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因此,村委会与农业户签订的短期或中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不到30年,村委会不得以承包合同期限已到为由,另行发包。
双方协商按照规定解除即可。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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