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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如果在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人员订立的物业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就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期限届满之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终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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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三)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四)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移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资料、财物。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交接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义务的,经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3)一方侵犯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4)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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