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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期限届满之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终止。根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期限届满之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终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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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合同到期,签约双方无意续约的; 2、业主大会决议提前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因物业管理企业注销或撤销,合同一方主体灭失的; 5、新的物业管理合同并已经生效,声明原合同终止的。
2009年,呼和浩特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xx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的xx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按照《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规定的甲级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实现目标管理。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2014年3月18日,该住宅小区业委会在回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2014年3月29日,业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条件及程序达成共识。4月12日公布以入户调查、电话联系方式公开选聘物业公司的投票结果,所有选票交由所属物业管理办公室存档。4月14日,业委会发布关于考察投标物业公司的通知。4月20日召开“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大会”,由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投票并进行公证。4月21日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招标结果为xx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4月22日该小区业委会与xxxx物业公司签订《试用期物业服务合同》,又于7月28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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