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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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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联系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所以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1、概念(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有土地局出具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凭证。(2)房屋所有权证。是由房管局出具的承认房产归属人的凭证。2、性质(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等。(2)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即可,同时应携带好办理证件时需要的材料。房屋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证是业主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而房屋产权证是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证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联系 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所以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 1、概念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有土地局出具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凭证。 (2)房屋所有权证。是由房管局出具的承认房产归属人的凭证。 2、性质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等。 (2)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即可,同时应携带好办理证件时需要的材料。房屋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证是业主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而房屋产权证是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证明。
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符合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土地来源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项目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必须符合转让条件。(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重新发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经审查批准,重新交付转让金后才能转让的国有回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转让土地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三)签订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是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条件,但转让时,除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外,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才告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进行户籍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五)房地产开发商在完全了解税费交付情况后,承诺承担转让时税费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等规定费用,转让人应明确自己依法缴纳的税费,以免因没有相关知识而承担额外费用,甚至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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