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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二)...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外包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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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生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产生原因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等;而无效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 认定程序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 效力状态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 期限限制不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1、若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则双方需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最低标准。 2、若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实际履行发生变化,但未依法变更,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则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3、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则需提前30日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则需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4、若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达到规定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 5、若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若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未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则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成,则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7、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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