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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有下列解决途径: 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有自愿原则和强制原则两种。按照基本原则,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事务体制。根据自愿原则,调停和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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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实中,由于劳动仲裁机构从无到有,在案件数量的压力下,仲裁员数量迅速扩大,仲裁员素质普遍较低,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为了保证正确审理,目前上海只有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一方为外国人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仍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因签约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 2、因履约发生争议的,也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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