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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有自愿原则和强制原则两种。按照基本原则,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事务体制。根据自愿原则,调停和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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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 第一,协商解决。 第二,企业调解。 第三,劳动争议。 第四,法院判决。
如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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