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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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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威胁手段或乘人危险,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义的情况下制定或变更劳动合同的;(2)使用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因上述原因确认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动部发行(1995)223日)第二、三条规定,由于使用者的原因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定赔偿劳动者的损失:(1)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的,劳动者本人应支付工资收入的,应支付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5%的赔偿费用(2)给劳动者带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补偿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3)给劳动者带来劳动者的劳动保险待遇,除了医疗费用的5%以外的劳动者的医疗费用以外,相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通过胁迫和乘人之危,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如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和财产。如果合同到期后强制续订劳动合同。 三、利用欺诈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以程序形式订立非法劳动合同。如双方未经协商或批准采用特殊工时制度。 五、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果约定劳动者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比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基金、股票基金等。 七、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比如招童工,冒签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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