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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时间的界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周和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法律标准工作时间的,超出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为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综合工时制是受到严格控制的,超出了向劳动部门申请的综合工时数量,仍然是要支付加班费的。所谓的法院是不主张加班费的,只是在规定的综合工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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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按1.5倍计算加班费。 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3倍计算加班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正常工作是8小时每天,如果超出的就按1.5倍加班费来算,如果是某一天加12个小时也是按照1.5倍来计算,综合工时比较灵活,按照规定来说,只要公司安排你上满166.6就可以,可以不安排你加班。计算方法就是当月工资除以当月的标准工时乘以1.5再乘以加班小时数,以你说的1000为例:1000/166.6*1.5*12=108.04元。
平时不存在加班的说法(法定节假日除外),一个计薪周期结束后计算总工时,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当月工时的,超过部分按照1.5倍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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