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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加女儿居住权是否合适?

2024-12-06
住宅使用权是房屋所有者的一项法律权利,即便房产证明中未体现女儿之名,考虑到赡养老人重要性,当事人也应享有居住安定权。居住权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依据双方合约约定,在他人所有住房内拥有占据和运用的受益物权。在房产证明上增加居住权意味着享有此项权益的人可以合法在此栋住宅内长期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时,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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