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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有工资,劳动者付出劳动了,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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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一个月告知没有违约金,但是你可以拒绝履行。可以不签署协议,可以协商处理。 2、通知你离职,分为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书面通知要写明要求离职的具体原因及组织上相关材料。但是如果单位在你在职期间曾为你买了保险,建议你让公司帮你办手续能够领导全额的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再进行签字,保障自己应得的利益。 3、公司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违法裁员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即使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来裁员,只要不是你存在什么问题,公司一般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不单单包括基本工资,福利、绩效工资、奖金等都要算进去,否则可以申请仲裁。
入职一个月离职工资是有的。有工资,劳动者付出劳动了,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作服、工作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正常情况下,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如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主要有:《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及实施若干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各地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等。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 1、查清事实,取得证据。要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 2、书面通知并作公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劳动者本人,可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如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离职手续的办理:交接班、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各种档案转移等。四、相关通知: 1、解除通知(范文) XX先生/小姐:因你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职位的录用条件。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请于先X年X月X日X点至本单位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2、开除通知书(范文) XX先生/女士:鉴于您在担任本单位XX(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XX规定, 1.XXXX 2.XXXX严重违反了我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单位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予以除名。请您于X年X月X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通知。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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