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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位置、名称、状况、建...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住房抵贷款数额即为贷款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就是贷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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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您将按揭房产再抵押的合同行为,如果未经银行同意,则属于无效合同行为。此时您与借款公司的借款主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您仍需偿还借款,但对方对房产无优先受偿权。如果您再抵押的行为事先经银行同意,且是用已还清部分的份额抵押的,那么在您无法偿还债务时,借贷公司可以诉请拍卖您的房屋,就其所拥有的抵押权份额优先受偿,银行优先受偿另一部分。如还有剩余则属于您个人所有。
(一)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之一:借贷人方面的风险,我们的个人向银行、民间借贷借钱,目的是用于消费,当我们的借贷人不能按期还钱便产生了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于三种方式,一是我们借贷人的主观原因,主观上借贷人不愿意还钱;二是由于借贷人的客观原因,借贷人的经济条件可能导致暂时无法偿还贷款。 (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之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部分的开发商由于自身原因的经营不好,或者是挪用资金作为他用,导致房产的项目不能完工,我们的借贷人购买此房地产开发商的房产并用此房来抵押,但此房尚未完工。此种情况下,导致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合同难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贷款行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之三:银行或民间借贷机构也存在风险,由于银行或民间借贷对借贷人的情况审查不严,对借贷人的资金、经济审查不清晰,另外,如果是开发商的话,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房产的情况,房产工程的进度,售房款监管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控制不够等等,由此造成了银行、民间借贷在房屋抵押贷款方面的风险。
将房屋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抵押的房产依法应当可以被抵押。 2、抵押房屋需要签订抵押书面抵押合同。 3、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当事人需要在30日内到抵押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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