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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药监部门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验药品和医疗器械;...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查验、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和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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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职权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有权拒绝。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接受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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