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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药监部门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验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药品储备制度,保障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的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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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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