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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
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包括工人正常工作时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如果劳动者的奖金与个人或企业的业绩有关,企业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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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后措施解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1。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延期至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方式享受稳定的工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工资支付。如果企业在一个工作周期内停止工资,可以尽量减少于当地工资。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发放生活费。3、当事人因疫情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纠纷仲裁的,仲裁期限暂停。仲裁期限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纠纷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期限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延长审理期限。4、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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