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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因自身发展壮大,运营范围扩大,分家等原因分立成立两家以上企业等情况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复...
公司分立后,劳动合同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由于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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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因自身发展壮大,运营范围扩大,分家等原因分立成立两家以上企业等情况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变成了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此时,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比如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有可能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即主动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改成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则意味着一个新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虽然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改变,但已经不是原来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即使没有法人资格,由法人资格单位授权或同意,分公司可以直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四条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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