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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因自身发展壮大,运营范围扩大,分家等原因分立成立两家以上企业等情况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四条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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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因自身发展壮大,运营范围扩大,分家等原因分立成立两家以上企业等情况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变成了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此时,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比如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有可能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即主动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改成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则意味着一个新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虽然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改变,但已经不是原来的劳动合同。
公司分立后,劳动合同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由于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新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发起人应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确认的,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除特殊情形外,公司成立后,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摘录: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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