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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肯定违法了,按限定薪水要按月支付的,你能够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投诉。原劳动部的《薪水支付暂行限定》有详细限定:《薪水支付暂行限...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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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工作中,产假期间的薪水怎样发放,能够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工人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薪水(就是固定薪水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薪水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薪水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量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债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债。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薪水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注: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工人将有多少个月领不到薪水。这样做决裂适,而且也会惹起员工不满。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则。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限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能够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或者因其他原由,胁迫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背本法限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时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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