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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限定工作时间和加班薪水计量

2022-07-04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则。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限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能够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或者因其他原由,胁迫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背本法限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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