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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班时遭遇抢劫被打伤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2.伤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按医保报销比...
1、工伤的情形(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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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受伤并不属于工伤范畴内,不能认定为工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认为构成工伤需符合三个基本要件,即“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受到事故伤害”。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及平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角度综合考虑,在“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这三要素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是核心要素。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于发生的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工作原因”这一基本核心要素,一般都要认定为工伤,即使事故伤害的发生不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内;反之,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即使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原则,某甲在下班抵家后又返回公司,在第二次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法院认为单位应对甲不是因工作原因回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公司举证不能,法院认定甲折回公司是因工作原因,认定第二次回家途中属于合理的下班途中,认定工伤。 同样乙在下班后离开公司先到同事家吃饭,后回到公司,在第二次从公司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乙自认返回公司是到宿舍休息。法院认为乙在第一次离开公司到达同事家时,他已经走完下班经过的合理路途,之后的活动均应是下班后的其他事项。其回单位休息再回家,已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亦无法与工作原因相挂钩,因此,不认定工伤。
不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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