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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登记的,《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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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权未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例,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没有产生,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1、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对新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对抵押设定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
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分为三种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虽是不同的类型,但贷款流程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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