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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除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能否得到赔偿

2022-10-20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水浇地、稻田、园地、人工草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补偿;(二)征用旱地、天然草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三)征用林地、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的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土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准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6倍执行。上述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第二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一)一般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林木和各种设施,按实际损失情况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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