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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被企业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所在省份具体分析。《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规...
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有证据证明其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等特殊情形外,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违章引发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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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员工违纪的情节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而影响违纪员工的切身利益,并有可能引发劳动仲裁与诉讼。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在劳动仲裁与诉讼中承担着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完善处罚程序,并增强证据意识,以应对可能的仲裁与诉讼。处罚程序应由用人单位制定正式的规章制度,公示给所有员工,以便公开执行。处罚程序可以包含:·确认违纪事实:应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形成处罚意见:应明确相关条款,处罚应公平、适度,符合法律规定;·签发违纪通知:应由主管部门统一签发,不可滥用处罚权;·通知送达并由违纪员工签字:应尽量使员工自愿签字。在实践中,确认违纪事实一般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明确员工所违反的具体法条、规章制度条款等。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形成统一处罚意见,由相关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签发违纪通知单,送达给违纪员工,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为避免员工因违纪拒绝签字,应同时采取其他诸如录音、录像等形式证据佐证,使上述文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做充分的证据准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是难免的。制定一整套完整、细致、明确的规章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等处罚原则,一定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被企业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所在省份具体分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部分地区譬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业至今仍然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就直接从立法上禁止了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以深圳为例,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深圳市属广东省行政管辖,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广东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对员工仍具有违纪经济处罚权。
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有证据证明其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等特殊情形外,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违章引发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没有排除员工因违反纪律造成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职工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在事故中伤亡,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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