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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依据为:主要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双方协议约定、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的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无过错等进行综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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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1、规定是夫妻离婚时需要双方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自行协议分割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 2、对于没有产权证明的住房,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所有,得到住房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双方接受的补偿,把分割细则写入离婚协议,以后住房取得产权办理完毕房产证,双方再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析产过户给一方。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特定的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一般取得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关于农村房产离婚分割的问题,常见的情况为: 1、一方婚前建造完成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若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若是婚前建造完成的,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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