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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2021-03-09 11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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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一般取得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关于农村房产离婚分割的问题,常见的情况为: 1、一方婚前建造完成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若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若是婚前建造完成的,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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