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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需要赔偿单位的情形: 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需要赔偿单位的情形: 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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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形: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需要赔偿单位的情形: 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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