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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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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违反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等情形。
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违反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等情形。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员工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签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规定为: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可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补交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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