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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格,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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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四条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
如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给劳动者一份,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双方各执一份,否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由劳动局责令公司盖章;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公司要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即使没有法人资格,由法人资格单位授权或同意,分公司可以直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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