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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索赔: 1、明确请求范围。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
无因管理不当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 (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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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无因管理一般不进行赔偿,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无因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要进行赔偿。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不当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 (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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